繼續教育積分,每六年 達一百二十點 , 10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施行
發表於 : 週五 6月 17, 2016 4:34 am
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施行
繼續教育積分,每六年 達一百二十點。(修正前 為 180點)
附表 節錄
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
五、參加網路繼續教育。
(一)每次積分一點。
(二)超過六十點者,以六十點計。
六、參加各該類醫事人員相關雜誌通訊課程。
(一)每次積分二點。
(二)超過六十點者,以六十點計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http://www.rootlaw.com.tw/LawArticle.as ... 00-1041230
法規名稱: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
修正時間: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
節錄
第三章 繼續教育
第十三條
醫事人員執業,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:
一、專業課程。
二、專業品質。
三、專業倫理。
四、專業相關法規。
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如下:
一、物理治療生、職能治療生、醫事檢驗生、醫事放射士及牙體技術生:
(一)達七十二點。
(二)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,合計至少七點,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;超過十四點者,以十四點計。
二、前款以外之醫事人員:
(一)達一百二十點。
(二)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,合計至少十二點,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;超過二十四點者,以二十四點計。
兼具醫師、中醫師、牙醫師多重醫師資格者變更資格申請執業登記時,對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,應予採認;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性質相近之專業課程積分,得相互認定。
第二十三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,除第十三條第二項第
二款第二目所定醫事人員為藥師及藥劑生者,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
外,自發布日施行
繼續教育積分,每六年 達一百二十點。(修正前 為 180點)
附表 節錄
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
五、參加網路繼續教育。
(一)每次積分一點。
(二)超過六十點者,以六十點計。
六、參加各該類醫事人員相關雜誌通訊課程。
(一)每次積分二點。
(二)超過六十點者,以六十點計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http://www.rootlaw.com.tw/LawArticle.as ... 00-1041230
法規名稱: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
修正時間: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
節錄
第三章 繼續教育
第十三條
醫事人員執業,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:
一、專業課程。
二、專業品質。
三、專業倫理。
四、專業相關法規。
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如下:
一、物理治療生、職能治療生、醫事檢驗生、醫事放射士及牙體技術生:
(一)達七十二點。
(二)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,合計至少七點,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;超過十四點者,以十四點計。
二、前款以外之醫事人員:
(一)達一百二十點。
(二)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,合計至少十二點,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;超過二十四點者,以二十四點計。
兼具醫師、中醫師、牙醫師多重醫師資格者變更資格申請執業登記時,對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,應予採認;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性質相近之專業課程積分,得相互認定。
第二十三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,除第十三條第二項第
二款第二目所定醫事人員為藥師及藥劑生者,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
外,自發布日施行